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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铜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铜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ongRen,英文缩写为IATR。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铜仁市注册的各类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协会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铜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铜仁银保监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铜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保险业协会,接受贵州省保险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协会会址设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大道5号附6号(铜仁银保监分局1楼108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本协会党的组织由铜仁银保监分局的机关党组织(党总支)代为管理。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铜仁银保监分局的机
关党组织;若正式党员不足3人,应与铜仁银保监分局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发挥自律职
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 行业自律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行规行约,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并及时告知铜仁银保监分局。
(二)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发布诈保、骗保、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
2.参与铜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铜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映涉及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三)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铜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铜仁银保监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铜仁银保监分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行业服务、交流、宣传
1.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2.加强与银行业等行业的沟通和协调;
3.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用影像资料的方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4.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5.承办铜仁银保监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铜仁市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个人会员系在保险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铜仁市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经营机构;
(三)个人会员要求在保险行业有五年以上保险工作经历;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必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和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 单位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 单位会员由本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四)个人会员因协会工作需要,拟任协会专职负责人候选人,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 单位会员如无故半年不缴纳会费,采取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单位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不在协会任专职负责人,则自动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本协会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对本协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
(四)按期及时足额缴纳年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会员单位要在每年3月30 日之前交纳年度会费。
(五)接受本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由会员单位派
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和铜仁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补选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监事长,补选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监事长的任期为本届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七)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八)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九)组织、指导、监督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落实理事会决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十三)组织完成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开理事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不得超过10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可以由铜仁银保监分局推荐或理事会提名,须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若由理事会提名的人选,还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三)符合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专职会长应在相关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3 年以上,3 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兼职会长应在保险
业工作 3 年以上,2 年内未收到监管部门对其本人或所负责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一般应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年以上。副会长应在保险业工作 2 年以上,一般应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年以上。秘书长需具有5年以上保险业务或监管从业经验,应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2 年以上,3 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兼职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对继任的会长和副会长均需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专职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未设专职会长的,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保险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九)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十)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十一)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如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铜仁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理事会临时指定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保险业协会的各项活动,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八)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年会费。年会费收取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或固定标准与比例会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所得。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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