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铜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ongRen,英文缩写为IATR。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铜仁市注册的各类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协调等职能,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调,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保险业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保险机构落实监管政策和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为:铜仁金融监管分局)。
本协会接受铜仁金融监管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铜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保险业协会,接受贵州省保险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守信东路315号金鳞花园1栋。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政治引领带动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接受铜仁金融监管分局机关党委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铜仁金融监管分局党委工作安排,强化党对社团工作的领导。加大基层党组织建设力度,按照规定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确保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压实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要认真抓好“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严肃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问责制度。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强化对工作人员教育提醒监督,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经常,防止小错酿成大问题。助推保险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促进会员全面掌握、深刻领会清廉金融文化核心理念,促进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
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行规行约,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并及时告知铜仁金融监管分局。
(二)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发布诈保、骗保、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
2.参与相关决策论证。参与铜仁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向地方政府和铜仁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反映涉及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三)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铜仁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铜仁金融监管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铜仁金融监管分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行业服务、交流、宣传
1.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2.加强与银行业等行业的沟通和协调;
3.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用影像资料的方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4.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5.法律法规规定法人其他职责,或铜仁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为实现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铜仁市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自愿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个人会员是因协会工作需要,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在金融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铜仁市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经营机构;
(三)个人会员要求在金融行业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必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单位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 单位会员由本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四)个人会员因协会工作需要,拟任协会专职负责人候选人,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 单位会员如无故半年不缴纳会费,采取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单位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不在协会任专职负责人,则自动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本协会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对本协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
(四)按期及时足额缴纳年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会员单位要在每年3月30日之前缴纳年度会费。
(五)接受本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铜仁金融监管分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九)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十)组织、指导、监督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十四)组织完成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6人(不得超过10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铜仁金融监管分局推荐或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若由理事会提名的人选,还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和纪委出具推荐意见。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兼职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对继任的会长和
副会长均需报铜仁金融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专职的,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未设专职会长的,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九)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十)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十一)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职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委托秘书处办理;
(八)监督本协会各项活动,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年会费。年会费收取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或固定标准与比例会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收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将明确重大财务事项的民主决策。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财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